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云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立项及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丽师教发〔2012〕9号)《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建设管理办法》(丽师教发〔201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2016年需进行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和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的实际,为做好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我校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充分发挥教学成果在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实施,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教学成果奖励范围、条件及奖励办法
(一)教学成果奖励范围
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是我校教师、教学管理工作者、教学辅助人员和校外与我校教师或研究人员联合申请的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继续教育工作和基础教育研究,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
奖励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经过两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有一定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和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和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二)申报教学成果奖励的条件
申请学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经历。
4.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合作单位(系部)不得超过3个。
5.申请评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原则上须是经过学校或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立项并验收结题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包含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对效果显著,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经过学校评审专家组审查确认后,可直接申请评选学校教学成果奖。
(三)教学成果奖励的办法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奖励等级。达到国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或省内同类高校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或校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评选结果设特等奖1项,每项奖金3000元;一等奖4项,每项奖金2500元;二等奖6项,每项奖金2000元。
三、教学成果奖评审
(一)评审原则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奖励工作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成果,并贯彻“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组建。
(三)申报及评审时间
2016年1月全面启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相关工作,下发评选工作方案;4月22日前各系、各部门组织推荐,将推荐材料集中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科;6月上旬之前学校完成评审,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四)评审程序
1.主要完成人自愿申请
由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附件1)和《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2);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等有形材料。
2.系(部)、部门初评推荐
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组织初评,并写出纸质版推荐意见。本次校级成果奖评选实行限额推荐,每个系(部)申报推荐成果不得超过3项,每个部门申报推荐成果不得超过2项。
3.评审专家组评审
由评审专家组对推荐成果和申请材料根据《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评选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并提出评审意见。
4.学校审核
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核。
5.公示
评审结果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
6.颁发证书和奖金
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得学校奖励的教学成果,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四、其他事项
(一)每位教师只能主持申报一项成果,作为参与人不受限制。
(二)2008年以来已经获得过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三)请各系(部)、部门积极做好本次申报的宣传动员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本系(部)、部门项目的审核、论证与推荐工作。
(四)获奖的教学成果,经核实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