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本办法奖励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规律,在我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经过两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有一定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
2、学校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是我校教师、教学管理工作者、教学辅助人员和校外与我校教师或研究人员联合申请的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继续教育工作和基础教育研究,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
3、申请评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原则上须是经过学校或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立项并验收结题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对效果显著,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经过学校教授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可直接申请评选学校教学成果奖。
4、教学成果奖励的条件
申请学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经历。
(4)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5、教学成果奖励的办法
(1)学校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奖励等级。达到国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或省内同类高校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或校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每次设奖的数额,由学校根据申报情况确定。
(2)学校教学成果奖由教授委员会负责评审。教务处负责办理教学成果奖评审的具体业务。
(3)申请学校教学成果奖,由各教学系(部)、部门在初评的基础上集中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的申请。
6、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
(1)由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和《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书》;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等有形材料。
(2)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组织初评,并写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3)由教授委员会对推荐成果和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并向学校提出评审意见。
(4)由学校审核,批准各项奖项及等级。
(5)经学校批准的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必须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如有异议,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裁决。
(6)对获得学校奖励的教学成果,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7)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请推荐的原则。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获奖项目方有资格申报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8)获奖的教学成果,经核实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